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8日
湖北某科技公司工资拖欠案
文章字数:838
  【要点提示】企业以员工突然离职,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扣除员工当月工资,经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合执法,成功帮助劳动者讨回工资。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18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接到劳动者陈某投诉反映,湖北某科技公司存在拖欠其2022年8月工资3000元的问题。
  接到投诉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立即按照劳动监察、仲裁联合办案机制(监察员与仲裁员联合执法),联合市劳动人事仲裁院成立工作专班,共同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反映因陈某在职期间找寻其他工作,找到其他工作后突然离职,未办理离职交接,对公司工作造成影响,所以扣除了陈某8月份全额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案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突然离职为由扣除劳动者8月全额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属于违法行为。如因劳动者突然离职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如双方不能就经济赔偿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但不得以此为理由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工作专班当即指出其拖欠工资事实,并向公司负责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
  经调解,该公司负责人迅速发放了陈某2022年8月的全额工资3000元。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及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除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及法律、法规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外,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如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若通过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如未在劳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

本报地址:天门市竟陵鸿渐路173号  邮政编码:431700  版权所有:天门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