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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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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窗之“工作纪律”篇
文章字数:13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或者,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和,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答: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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