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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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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及责任(摘录)
文章字数:917
一、审批程序《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7月31日通过)第二十一条:跨省举行超过宗教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征询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许可范围及条件
1.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2.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4.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5.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6.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近三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7.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申请材料
1.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6.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7.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危害公共秩序的大型宗教活动如何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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