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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4日
天门市农业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字数:20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推行水权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水利部《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水财务〔2024〕9号)及《水权
  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水政法〔2016〕15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用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用水权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农业用水权交易主体、交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水权交易应当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捷、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所有农业用水权交易应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条 水权交易双方必须按照取水许可证或水权证载明的水量、用途依法依规取用水资源;发生干旱灾害等紧急情况时,须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水资源调度与管理有关规定,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七条 水利、发改、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一)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农业用水权分配、使用和转让的监督管理;监督水权交易过程,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和透明等;
  (二) 市发改委负责水权交易价格监管;协调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同推进农业用水权交易工作等;
  (三)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水权交易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及时向水利部门推送土地流转数据等;
  (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农业用水政策,提供农业种植面积等相关数据,促进农业用水权的有效利用等;
  (五)各乡镇办场负责辖区内水权交易的各项事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交易主体为农业用水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
  第九条 交易主体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条 交易主体向水权交易平台提交《交易申请表》、身份证明、水权证复印件等材料,发起交易申请。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批复交易申请。
  第十二条 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和范围划分,可供交易的水权主要包括:
  (一)收储的水权:市水利和湖泊局及其授权的灌区管理单位依法收储的水权指标。
  (二)灌溉用水户水权:农户、种植养殖大户、农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水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原则上应同步开展水权流转交易。
  (三)其他形式水权:通过合同节水等实施节水改造措施节约的水权指标。
  水权交易额度不得超过水权证载明的有效期内尚未使用的水量。
  第十三条 农业用水权可以在农业用水户之间交易,也可以在农业用水户与非农业用水户之间交易。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权权益人不得转让水权:
  (一)不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
  (二)不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等产业政策的;
  (三)超出受让区供水渠道、泵站等水源供水能力的;
  (四)对他人重大利益可能造成不利影响,没有合理补偿方案或者补救措施不可行,且利害关系人未明确表示同意的;
  (五)对农业用水可能造成严重不利影响或侵害农民用水权益,且没有合理补偿方案或者补救措施不可行的;
  (六)转让方原取水审批机关认为不适合转让的其他情形;
  (七)撂荒土地等的农业用水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转让的情形。
  第十五条 通过水权交易平台申请的交易主体,获得交易资格,并根据水权交易平台相关流程及规定进行交易,市水利和湖泊局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交易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交易协议,交易即告成立。交易主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并申领交易鉴证书,交易结果报市水利和湖泊局。
  第十七条 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按规定向市水利和湖泊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应适时采取询问核实、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措施对农业用水权交易开展检查和评估。不具备监测计量条件的,造成或加剧水资源超载的,挤占农田灌溉合理用水的以及用水效率不符合用水定额管理要求的,不得开展水权交易。
  第十九条 建立水权交易公示制度。市水利和湖泊局应依法将职责监管范围内的水权交易情况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挂牌编号、交易形式、交易水量、交易期限等。
  第二十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对监管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水权、弄虚作假、程序不规范、交易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等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争议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主体之间发生有关水权交易纠纷的,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提出调解申请、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协商、仲裁或判决结果应及时报告市水利和湖泊局。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有关水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均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水权交易平台应当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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