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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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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农业用水权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字数:9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规范用水总量控制、水权分配等,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水量分配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2007年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用水权,是指灌溉用水户依法获得的农业灌溉用水权利。水权是指水资源使用权,水权以水量为主要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灌区农业用水权的分配管理。
第四条 水权分配时可预留不超过总水源水量的10%作为储备用水,用于抗旱救灾、应急调度及生态用水等。总水源水量包括灌区主水源和辅助水源水量。
第二章 分配方法及流程
第五条 初始水权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水资源统一配置原则、总量控制原则、尊重历史原则。
第六条 农业灌溉水量控制是农业用水权分配的基础。
第七条 采用灌溉面积分配模式分配水权,即农业用水权的确权以灌溉面积和种植结构为主要依据。
第八条 分配流程:
(一)确定农业灌溉水资源的总水源水量;
(二)根据灌区区域位置、用水单位、作物类型等划分水权;
(三)采用灌溉面积分配模式分配水权;
(四)水权登记与审批;
(五)权证发放;
(六)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定额管理体系。市水利和湖泊局根据本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细化分解分配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户的水权指标。
第十条 建立水权登记、分配及权证管理制度。市水利和湖泊局根据已核定的水权水量,对用水户的初始水权进行登记和确认,统一监制、核发农业用水权证书。
第十一条 水权登记的内容包括:用水权人名称、用水权人身份信息或机构代码、分配水权水量、取水许可证编号、取水用途、水权有效期限等。
第十二条 水权实行动态管理。市水利和湖泊局根据总水源水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变化以及本市种植结构调整、降雨量丰缺等,每年对年度用水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水量分配和水权确权登记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水权主体、耕地面积、确权水量、有效期限、联系电话等。
第十四条 公示内容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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