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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6日
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公告
文章字数:348
  刘嘉(身份证号43022319xxxxxx5510):
  我局已于 2024 年10月 22 日对你作出了(天城管罚决字[2024]第010-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应缴纳罚款 5.21 万元。我局于2024 年10月22日邮寄给你,该邮件因你拒收(电话无人接听)于2024年10月25日退回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该处罚决定书于2024 年10月29日在天门日报公示。现公示期已满,你未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72条之规定:“从 2024年 12 月 14 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 5.21 万元×0.03=1563元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催告,请你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次日起的 5 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所有后果和损失由你负责。
  联系人:曾进平(执法证号17160199022)
  汪 巍(执法证号17160199023)
  联系电话:0728-5235325
  地址:纺织路73号
  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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