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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6日
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公告
文章字数:369
  湖北嘉益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已于 2024 年 10 月 22日对你单位作出了(天城管罚决字[2024]第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应缴纳罚款52.1万元。我局于 2024年10月 22日邮寄给贵公司,该邮件因你公司拒收 (电话无人接听)于 2024年10月25日退回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该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0月29日在天门日报公示。现公示期已满,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72 条之规定:“从 2024年12月14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52.1万元×0.03=15630元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次日起的5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所有后果和损失由你单位负责。
  联系人:曾进平(执法证号17160199022)
  汪 巍(执法证号17160199023)
  联系电话:0728-5235325
  地址:纺织路73号
  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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