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往期浏览
|
常见问题
|
使用说明
欢迎您阅览天门日报 您是第
位访客
当前版:02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06日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市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文章字数:505
本报讯(融媒体记者鄢紫通讯员张庆)近日,记者从市社保局了解到,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遗属待遇进一步提高,2024年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7500元,抚恤金最高可领90000元。
据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可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计发标准与死亡时上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缴费年限和领取养老金年限有关。丧葬补助金以死亡时上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发基数,发放月数为2个月。抚恤金以死亡时上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发基数,在职参保人员缴费不满 5年的,遗属抚恤金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满 10年不超过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退休人员根据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每领1年养老金,遗属抚恤金发放月数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此前,市社保局以2023年湖北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3750元为计发基数,为2024年1月1日至2月2日期间死亡、已按2022年湖北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丧抚待遇的92人,重新计算了遗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增加部分将在3月份发放。
本报地址:天门市竟陵鸿渐路173号 邮政编码:431700 版权所有:天门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