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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9日
关于对2021年度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实施二次补偿的公告
文章字数:383
  各参保单位、相关参保人员: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政规〔2017〕2号)第十八条规定: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结余超过5%的前提下,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实施二次补偿。
  2021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当期结余率超过5%,经研究,将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启动二次补偿,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21年度因病入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之后,政策范围内累计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住院起付线)的参保职工。
  二、所需资料
  参保职工身份证与银行卡复印件;参保职工身故的,继承人需提供参保职工死亡证明及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三、受理时间与地点
  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节假日除外),符合条件人员提交资料到市医疗保障服务大厅(市人社办公楼二楼) 7号窗口办理。
  联系人:杨丽丝
  联系电话:0728-5231383
  

天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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