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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8日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公告
文章字数:379
  本院依照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于2021年9月16日指定湖北省圣纺化纤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
  本院查明,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停止生产经营。经管理人尽职调查,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现有土地变卖款15926212.1元,一宗位于小板镇金科村,土地权证号为天国用(2013)第0710号土地。经本院委托湖北永信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公司评估,其土地及其上付着物价值为235.95万元。在招募投资方公告期内,未有意向投资人提出重整意向。经本院确认的债权总额为104946585.2元。本院认为,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未有投资人提出重整意向,不具备重整可能性,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宣告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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