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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6日
重拳出击 狠招治“赖”
——天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开展“集中惩治拒执罪专项行动”答记者问
文章字数:1895
  ●融媒体记者王华容
  为破解“执行难”,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简称拒执罪),有效震慑失信被执行人,敦促一大批拒执“老赖”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持续优化天门法治化营商环境,天门市人民法院决定从2022年7月20日至2023年1月31日,开展为期半年的“集中惩治拒执罪专项行动”。7月25日,天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陈云红就此次专项行动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天门市人民法院开展“集中惩治拒执罪专项行动”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长期以来,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以各种手段抗拒执行、阻碍执行、规避执行,甚至是暴力抗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性质很恶劣,有的涉嫌构成犯罪,社会危害大,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对这类行为,仅采取信用惩戒手段远远不够,必须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甚至刑事追责手段,才能从根本上加以遏制。
  本次“集中惩治拒执罪专项行动”,是我院实现司法为民,树立国家司法权威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决策。开展拒执罪专项行动,有利于改善当前执行环境、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有利于强化社会诚信建设,有利于法治天门、平安天门建设。
  问:请介绍一下现行法律对拒执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哪些行为构成拒执罪?
  答:《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八种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执罪。
  一是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是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是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是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是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是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问:请介绍一下申请执行人怎样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的拒执罪?
  答: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被执行人的拒执罪有公诉和自诉两种途径。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具有上述规定的拒不执行行为的,认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程序办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专项行动将如何开展?
  答:一是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我院制定了《天门市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集中惩治拒执罪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任务目标,成立了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每周一调度,每月一总结,确保见到实实在在的效果。二是创新机制,确保打击效果。要求执行干警全面排查执行案件,至少提供2-3件拒执案件线索;强化证据意识,注重收集、固定执行犯罪证据;主动作为,提前谋划,掌握好拒执人员心理状态,为打击拒执犯罪创造条件。三是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通过电视、网络、报纸、微信等平台展示打击成果,曝光典型案例,不断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打击拒执犯罪的社会氛围。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的权威不容挑衅,在此奉劝各位失信被执行人,不要与法律对抗,不要心存侥幸心理,你们唯一正确的做法是积极与法院执行干警联系,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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