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往期浏览
|
常见问题
|
使用说明
欢迎您阅览天门日报 您是第
位访客
当前版:02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9日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贩卖名下银行卡
一男子获刑
文章字数:540
天门日报讯(全媒体记者王潮)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韩某为牟利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和电话卡打包出售,从而被他人利用实施了3起电信诈骗。近日,市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韩某判刑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21年4月,外地男子韩某因缺钱,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U盾连同绑定的电话卡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葛某,葛某又将韩某的银行卡和电话卡转卖给他人,随后被收卡人利用实施了3起电信诈骗。我市市民李某、彭某及山西市民杨某,在微信上被诈骗分子所骗,诈骗分子以需要帮忙转款为由,让3人向韩某的3张银行里分别转账36万元、22万元和5万元。截至4月16日,韩某名下3张银行卡账户涉诈骗金额共计63万元。
案发后,李某、彭某、杨某分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韩某被警方抓捕归案。经审理,市法院认为韩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韩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该院依法判处韩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3000元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市民,出租、出借、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危害巨大,极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因此,请务必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切莫贪图小利而陷自己于不利。
本报地址:天门市竟陵鸿渐路173号 邮政编码:431700 版权所有:天门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