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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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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为受到不实举报干部澄清正名工作办法(上)
文章字数:982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澄清正名工作,保护广大干部的合法权益和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完善担当作为的激励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办发〔2018〕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实举报,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认定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不属实,或者纯属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
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查实,但又不能完全排除或者暂不能排除的,不能认定为不实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澄清正名,是指以适当方式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事实、维护名誉、消除负面影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澄清正名只针对不实举报中的具体问题,不对澄清对象作出全面评价。
第四条澄清正名工作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审慎稳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核实、谁澄清,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核实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部门(以下称承办部门)具体实施澄清正名工作。
第六条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为不实举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澄清正名工作:
(一)被反映人在选拔任用、换届选举、交流任职、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
(二)被反映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
(三)纪检监察机关已作出明确结论,被反映人仍因同一事项受到反复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澄清正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澄清正名:
(一)举报问题不实,但组织已掌握被反映人其他方面违纪违法问题,开展澄清正名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客观条件所限,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查清楚的;
(三)举报问题不实,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澄清正名的。
第八条承办部门认定有关反映为不实举报后,应结合被反映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拟予澄清正名的,及时提出书面建议和方案,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予公开澄清的,必要时呈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被反映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澄清正名书面申请,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启动澄清正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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