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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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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同时请增强防骗免疫力
文章字数:1358
最近,全国多地宣判了涉疫情防控诈骗案。疫情防控期间医用物资紧缺,有些人却心生邪念,竟利用这一“机会”诈骗他人钱财,侵害他人财产安全。对这类案件,各地都依法从严从快处理。法律专家提醒,在防疫同时,大家一定要警惕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实施的诈骗套路,防止被骗。
【案例】
长阳县邹某某长期沉迷网络赌博,为筹集赌资,2020年2月11日,邹某某多次以购买口罩、消毒液、生活物资等为由,先后哄骗同村村民王某等3人,骗取人民币61000元。骗取资金后,邹某某将钱款全部用于网上赌博。2月13日,邹某某得知被害人报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了3名被害人全部损失。
2月23日,长阳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此案,法庭采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
【专家说法】
郭泽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互联网犯罪治理首席专家):
疫情防控过程中,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法治保障不可或缺。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依据2012年5月2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湖北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从量刑上看,被告人邹某某存在多个从宽处罚的情节,如自首,全部退赔以及认罪认罚等,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较好地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
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必须确保刑事司法运行在罪刑法定的框架下。这也意味着,刑事判决并不是一味追求严厉,也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值得一提的是,湖北司法机关通过快速诉讼机制,形成有信服力的判决,达到积极的预防犯罪效果,特别是对于那些妄想通过欺骗事实与隐瞒真相的方式侵犯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行为人而言,依法及时、从严的刑法判决发挥了重要震慑作用。
广大人民群众在居家预防病毒的同时,也要加强防范涉疫诈骗犯罪的免疫力。目前,司法实践中涉疫情诈骗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不法分子谎称可以代购或者囤有医用口罩以及其他医疗、生活物资,当受害人付费购买后,不法分子“人间蒸发”;二是不法分子冒充慈善或民政部门,向用户发送防控疫情“献爱心”的虚假信息,或搭建虚假官方网站,利用同情心骗取捐款;三是冒充熟人实施诈骗,不法分子潜入QQ、微信群,以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为由,冒充群内成员骗取钱财等。
知己知彼,人民群众也需要了解涉疫诈骗手法,不断增强自身防骗的免疫力,避免财产损失。一旦发现上当受骗,或者身边有假借疫情进行诈骗的行为或者线索,可以第一时间通过社区或者直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仅有可能挽回自身损失,也能避免他人上当受骗。据《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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