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4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文章字数:260
  第六章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第三十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二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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