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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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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法规问答
文章字数:928
问:宗教教职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由于某种原因宗教教职人员的特殊身份,其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具有一些独特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一)主持、举行宗教活动和宗教仪式;(二)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三)参与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的管理。(四)接受或开展宗教教育。(五)从事宗教典籍整理和宗教文化研究。(六)开展宗教交流和交往。主要义务是:(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二)服从所在地宗教团体的管理,遵守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三)服从所在地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管理,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四)遵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认真履行职责,教育引导信徒。
问:什么是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答: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规定是:佛教寺院的住持(方丈),道教宫观的住持(方丈),伊斯兰教清真寺主持教务活动的阿訇、伊玛目、海推布,天主教教堂的主任司铎,基督教教堂的主任牧师、相当于牧师的专职长老等。
问:为什么要确立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的备案制度?
答: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进行备案是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但由于宗教教职人员所具有的特殊身份和社会影响力,应当接受政府必要的监督。《宗教事务条例》确定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团体认定,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确定,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由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问: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假僧假道)进行宗教活动应受到什么处罚?
答:《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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