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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7日
天门市地方税务局排污费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章字数:493
  天地税处罚字〔2017〕6号
  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29006562717177):
  你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环监费[2015]1028号核定你公司2015年应缴排污费40000元,根据《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10号)第二十条之规定,你公司经天门市地方税务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40000元。
  二、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二十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排污费40000元,处少缴排污费1倍的罚款40000元。三、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到天门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缴纳罚款。
  四、告知事项:
  1、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或天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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