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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送达排污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天地税公告【2017】2号
我局于2017年3月20日在《天门日报》上刊登《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限期缴纳排污费的公告》限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于4月23日前到天门市地方税务局补缴少缴的排污费,该公司逾期仍未缴纳,根据《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因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执法文书无人签收,现将排污费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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