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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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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投资监管引入负面清单制度
文章字数:660
据新华社1月18日电国务院国资委18日发布了近期修订的两份文件,将从“管投向、管程序、管风险、管回报”四方面,对中央企业的境内、境外投资进行全过程监管,并首次引入了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此次修订发布的两份文件是《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副主任黄丹华在18日的新闻通气会上说,两个办法明确央企要制定完善投资管理制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国资委从投资的方向、规模、结构和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监督投资不偏离企业发展目标。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定首次要求央企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决策的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
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国资委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同时国资委和企业都要进行投资项目后评价,做好重大项目专项审计。
两个办法创新性地引入了央企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按类别将投资项目划分为“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前者央企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的需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国资委按职责加强监管。
新规定对央企境外投资要求更严格,明确境外投资必须坚持聚焦主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为防范风险,在股权结构上要求央企境外投资应积极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当地投资者以及国际投资机构等入股。
两个办法都专门设立了“责任追究”章节,规定如违反办法,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央企经营管理人员追责。两个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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