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9日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刘克强为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16年12月8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文章字数: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和《天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刘克强同志代理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并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报地址:天门市竟陵鸿渐路173号  邮政编码:431700  版权所有:天门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