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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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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文章字数:329
各位业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第三条发票使用第(七)款“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凡在我司购买物业(含住宅、商业、门面、车库)已交款,但未开具发票的业主,请于2016年12月31日前携带交款单、收据、购房合同、身份证等资料来我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逾期未办理的,若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动而产生的额外税费负担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由业主本人承担。
公司地址: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820号,咨询电话:027-84685476,联系人:吴先生或杨小姐。
特此公告
天门市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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