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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9月30日
从事“三小”应取得登记、生产加工经营许可
文章字数:751
  编者按:
  近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型餐饮和食品摊贩(俗称“三小”)、保健品销售、食品网络销售等监管缺乏有效法律依据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本报从即日起,开辟“加强食品‘三小’监管”专栏,一一解读条例中所涉及到的监管内容,敬请关注!
  《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管理制度,对小作坊、小餐饮实行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对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制度,未经许可或者登记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摊贩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领取登记卡,并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在确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进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条例》还强调了“负面清单”制度,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因生产经营条件所限,对部分食品禁止其生产经营的目录作出了规定。并制定了详细的禁止条款。小作坊禁止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乳制品、罐头、瓶(桶)装水、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配制酒等。而且,还要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标明是“小作坊食品”。
  禁止小餐饮经营者销售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水产品、自制生鲜乳饮品等。食品摊贩可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但不能在中小学、幼儿园门口,禁止卖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不经复热处理的熟食、现制乳制品等。
  如果违反规定,小作坊、小餐饮没有经营许可证,最高可罚3万元;小作坊生产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没收生产工具和材料,违法生产的货值不足2000元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2000元的,最高可处15倍罚款,直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小摊贩不在规定区域、时段经营,城管可依法依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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