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场、街道)、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办委,市政府各办委局(行社司),各人民团体,市委市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意见》(鄂发〔2016〕8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意义
(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十二五”以来,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少儿人口比例下降,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老年人口比重不断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严重失衡,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人口均衡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作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必须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到本世纪中叶,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事关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各地各部门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用法治的思维、创新的精神和务实的作风,不断探索新形势下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使计划生育成为惠及人民群众的甜蜜事业。
(三)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赋予计划生育工作新的内涵。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不是对过去工作的否定,而是对计划生育的坚持和完善。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妇幼保健各项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母婴健康水平;完善家庭发展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加大困难家庭帮扶力度;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
二、扎实稳妥地推动全面两孩政策及时落地
(一)改革完善生育审批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改进再婚等情形再生育管理,实行乡级审批和限时办结。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事、一站式服务和承诺制,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落实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推进生育服务证、生育证与无纸健康手册、预防接种证等有机结合,实现多证合一、一证多用。
(二)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
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市妇幼保健机构要与婚姻登记机关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密切协作,提高免费婚检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面。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督促乡村医生或计生专干按时做好叶酸发放工作,要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
加强孕产期保健全程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办孕产妇学校,为妇女提供系统、规范的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儿童保健和计划免疫等服务。要加强高龄人群、不孕不育等生育困难人员再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为符合条件准备再生育人群提供免费取环、复通等服务。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乡村医生或计生专干服务能力,做好孕产期随访服务。
健全完善生育支持体系。医疗保健机构要围绕孕前、孕期、分娩到分娩后全生育过程,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公平、可及、实惠的免费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基本解决“生得起、生得好”的问题。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均衡配置公立妇幼保健资源,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引进和培养,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建设。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妇女儿童医院,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就近性的服务需求。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畅通危急重症救治绿色通道,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推进服务规范化管理。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孕期教育和辅导,提高自然生产率。切实降低和控制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
(三)营造有利于全面两孩政策落地的经济社会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排除影响育龄人群生育积极性的经济、社会和制度障碍,营造有利于全面两孩政策落地的经济社会环境,形成有利于育龄人群依法合理生育的良好社会氛围和心理预期,使全面两孩政策达到预期目标。
各用人单位要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的措施,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法律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人社部门要依法保护妇女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生育保险参保政策,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村居民的生育成本。完善生育保障措施,为女职工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提供支持。人社、妇联、工会等单位要加强月嫂、家政服务员、婴幼儿看护等人员免费培训力度,满足公共服务需求。要经常性地开展生育保险征缴工作执法检查和调研,开展女职工权益专项劳动监察,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
教育部门要根据人口变动情况,开设幼教职业教育专业。教育、规划等部门要出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划,要求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要支持普惠性托儿所和幼儿园尤其是民办托幼机构发展,支持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和城乡社区兴办托儿所、幼儿园、孕妇休息室。
三、构建家庭发展支持体系
(一)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力度。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对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的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入学入托、就业创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予以倾斜。将农村、城镇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依法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继续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继续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联系人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助和关怀活动,进一步解决他们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险、大病治疗、再生育服务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完善计划生育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政策措施,财政、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增强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二)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住院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临终关怀等健康养老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连续性健康管理服务。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
(三)广泛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和实施新家庭计划。全面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实施“新家庭计划”项目和计划生育家庭科学育儿、青少年健康发展和养老照护试点,探索健全家庭健康服务体系,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加大对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和独居老人的帮扶支持力度。
四、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
(一)创造有利于女孩成长成才的社会环境。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消除性别歧视。教育、民政、人社、扶贫、农业、妇联等相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和共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加大对计划生育女孩家庭的扶助力度,各级福利机构让纯女户老年人口优先入住,对农村困难女孩家庭社会养老保险、危房改造、生病住院予以帮扶。开展女孩助学行动,对农村高考过一本录取的女孩实行成才奖励,对特殊困难女孩家庭学生予以助学关怀。加强宣传倡导,营造有利于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依法严厉打击“两非”行为。卫生计生、公安、检察院、法院、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开展集中整治,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二孩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两非”行为严重且查处不力的地方,要追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责任。对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综合治理工作不力的地方,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三)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法保障妇女的宅基地、房屋等财产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
五、强化基层基础工作
(一)推进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运用和管理水平。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教育、社会保障等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公安、民政、人社、住建、工商等部门,应及时将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过程中了解的计划生育信息向所在地同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二)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巩固完善流动人口信息互通、服务互补、管理互动的工作机制。加强流动人口集中场所的服务管理,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服务。广泛开展生殖健康科普宣传,增强流动人口等人群的自我保健意识。关爱关怀流动人口和留守人群,促进社会融合。
(三)加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力度。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推广避孕节育新技术新产品,继续推行知情选择,引导育龄群众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四)依法查处政策外多孩生育。对生育政策外多孩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政策外生育。
(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广泛动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能力建设,更好地承担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和流动人口服务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慈善与帮扶救助活动。在城乡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引导群众广泛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六)加大计划生育保障力度。按要求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经费,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切实加强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职能,配备必要的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卫生计生工作,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或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与计生工作同安排、同强调、同督查、同落实。配强配齐村居(社区)计生女专干,妥善解决好村级计生专干的报酬待遇,逐步实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兼任妇幼保健员,统筹解决好妇幼保健计生服务工作的落实。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党政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落实。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乡局级领导班子实绩考核重要内容。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二)强化部门协作。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统筹部署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发展影响评估机制,促进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有效衔接。健全各部门执法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重点解决好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加强对系统行业工作的指导,做到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三)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解读。加强人口基本国情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教育,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国情和国策意识。总结推广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弘扬主旋律,集聚正能量,营造支持政策落实和改革创新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导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工作细则,强化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指导,将贯彻落实《决定》《意见》情况纳入年度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评内容,做好对各项改革措施的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中共天门市委天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