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4日
禁止烧荒!请勿以身试法!
文章字数:531
  冬季天干物燥,各类烧荒、焚烧秸秆产生的浓烟不仅污染空气,加剧雾霾发生,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而且田地附近如果有树木、住宅,烧荒时极易引发火灾,带来较大的安全隐患。
  为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此提醒广大居民朋友:禁止烧荒、禁烧秸秆!要自觉做到不露天焚烧秸秆、荒草、枯枝等,切实保证自家农田“不着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黑一块地”,积极号召周边人“不能烧、不乱抛”。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①对在油库、加油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②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报地址:天门市竟陵鸿渐路173号  邮政编码:431700  版权所有:天门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