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5日
农业用水权改革相关政策摘编
文章字数:671
  【水权交易】
  (一) 《节约用水条例》 (2024年5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一条:国家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健全水权交易系统,引导开展集中交易,完善水权交易规则,并逐步将水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二) 《国家节水行动方案》 (2019年4月15日施行)
  推进水权水市场改革。推进水资源使用权确权,明确行政区域取用水权益,科学核定取用水户许可水量。探索流域内、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等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在满足自身用水情况下,对节约出的水量进行有偿转让。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对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或江河水量分配指标的地区,可通过水权交易解决新增用水需求。加强水权交易监管,规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营。
  (三)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四)《水利部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
  第七条:用水权交易类型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等。
  第十条:交易价格由交易主体协商确定或通过竞价形成。
  第十一条:交易方式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用水权交易以“元/立方米”为计价单位。交易申报水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立方米,交易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01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交易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交易协议,交易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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