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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9日
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文章字数:572
  刘嘉(身份证号43022319xxxxxx5510):
  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城管罚决字[2024]第010-2号”于2024年10月22日已经作出,并于2024年10月22日邮寄贵公司转给你。该邮件因你公司拒收(电话也无人接听)于2024年10月25日退回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该处罚决定事项为:经查明,2021年8月20日在天门碧桂园·星悦湖项目一标段工程中,你作为湖北嘉益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将本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出借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杨凯承揽工程的事实确凿。该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单位罚款数额(521000元)×10%计521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天门竟陵支行 (天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561257551014)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天视为送达。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进平(执法证号17160199022)
  汪 巍(执法证号17160199023)
  联系电话:0728-5235325 地址:纺织路73号
  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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