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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5日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知识问答(四)
文章字数:784
  9.问:普查对象如何支持与配合普查?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一)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二)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三)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10.问:对普查中获取的单位和个人资料如何管理?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一)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二)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11.问:普查对象哪些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问:在2023年有生产经营活动,但在清查时已经关闭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是否属于清查对象?
  答:对于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只要在2023年有生产经营活动,即使清查时已关闭,都属于清查对象。对无证个体户,若满足其他个体经营户定义的(包括一年内从事经营活动累计三个月以上等),也属于清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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