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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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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推进会召开
文章字数:797
本报讯(融媒体记者谢红艳)8月29日,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推进会召开,全面总结2022年社保征收工作情况,分析当前社保征收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涂季出席会议。
会上,市税务局通报了2022年社保费征缴工作情况,解读了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养保)和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市人社局、医保局负责人分别就居民养保、居民医保征收工作发言,石家河镇、净潭乡有关负责人分别作经验交流和表态发言。
就抓好今年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涂季要求,全市各地各部门要肯定成绩,正视问题,切实增强征收工作责任感。要突出重点,优化服务,开创征收工作新局面;要强化领导,凝聚合力,加强督查考核,全力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质效。各责任主体要从聚焦重点环节抓宣传、明确目标任务强征收、畅通缴费渠道优服务、规范资金管理保安全等四个方面,着力保障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按时序进度推进。
根据方案规定,2023年度居民养保征缴政策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参保缴费。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至6000元,每100元一档,由参保人自主择档缴费。缴纳当年居民养保享有政府补贴,分为六档。最高补贴402元,对应缴费标准为2000元及以上。参保缴费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未缴费的,以后年度补缴时,不享受政府补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380元。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外出务工返乡居民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4年2月29日,对在延长期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保、医保可以通过线上和线下多渠道自行申报缴费。
各乡镇办场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人社中心、医保中心负责人,市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等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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