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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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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天门籍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回国和投案自首的联合通告
文章字数:110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严惩跨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现对滞留在金三角、阿联酋、柬埔寨以及缅北地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出境人员(以下统称为“天门籍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实行集中劝返,限期回国。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是指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境、非法出境和在境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跨境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人员。所称天门籍人员是指湖北省天门市户籍地人员。本通告所称天门籍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以公安部下发名单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天门籍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必须在2023年8月30日前全部入境回国,在回国前7日主动联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场)或派出所进行报备,并在回国后7日内向户籍地派出所提供核减相关材料。对主动回国并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合法出境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国的人员,排除涉诈嫌疑后可依法依规依程序再出国。
三、回国投案自首人员、滞留境外有回国需求人员,严禁私自闯关偷渡回国。人员或家属应当提前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联系,市公安局将与边境部门沟通,协助提供绿色通道、主动投案证明。未经联系擅自闯关、偷越国(边)境人员,不属于投案自首范畴,将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四、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或有帮助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务必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主动联系家属和属地公安机关,尽快回国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家属要主动配合各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劝促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告知其在严峻的反诈防骗形势下,务必悬崖勒马,把握机会,立即回国!
六、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为滞留境外涉诈重点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不得为其通风报信或作假证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跨境违法犯罪线索,直接抓获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728-110。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门市人民法院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天门市公安局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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