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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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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意见压实职能部门生态环保职责
文章字数:1622
为推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湖北,经湖北省委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等18家单位近日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据了解,《意见》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8家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并结合湖北实际作出了具体安排,主要体现了以下突出重点和特色亮点。
《意见》提出,要切实扛牢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同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同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紧密结合起来。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切实履职尽责,坚决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
《意见》指出,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意见》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省环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委和省政府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明确的职责。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要求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各级生态环境委员会根据本级党委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保责任清单,梳理确定生态环保各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应当发挥牵头抓总、协调督办作用,推动落实相关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
根据《意见》,要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报告制度。各市州党委、政府每年应当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改、经信等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应当向省委、省政府专题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及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专题报告事项依法依规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地方有关职能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方面,《意见》提出要重点加强流域综合治理、区域联建联防联治,推进生态环境共建共治共享。如按照长江干流、汉江、清江3个一级流域和16个二级流域片区的“底图单元”,实施流域分区综合治理。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分别推动武汉都市圈、襄阳都市圈、宜荆荆都市圈跨界区域流域协同治理、大气联防联控、生态空间共建、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等。
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保障,《意见》规定,对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湖北将开展例行督察;针对跨流域、区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推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省委巡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贯通协同,将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纳入巡视、审计重点范围。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行为的监督。
同时,《意见》还要求充分发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通过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等职能,协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众人拾柴火焰高。《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构建责权明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进湖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据中国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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