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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0日
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文章字数:881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天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天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指能产生烟、火、光、声的各种烟花、鞭炮、礼花弹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鞭区”(县河北面东起谌桥河、县河南面东起东环线,西至汉北河、西环线,南起杨家新沟,北至北环路)内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凡个人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按管理权限依纪依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鞭区”内组织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未经许可燃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阻碍、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组织、煽动围堵国家机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应急、市场监管、城管、交通、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违法行为。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均可制止,并向公安机关、城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市公 安 局 110, 市 城 管 执 法 局0728-5227338。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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