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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12月30日
相关罪名解读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文章字数:987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2015年1月,A镇村民柯某、吴某等四人从当地一煤矿股东手中承包了一处非法矿山。承包之后,由吴某负责管理井下生产。
  在该煤矿既未办理相关证照、又未设置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等,完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柯某等人组织人员对该煤矿进行开采,并将采出的煤炭销往周边砖厂等处。
  2016年4月,柯某、吴某等组织三名工人在该煤矿巷道内施工作业时,因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瓦斯爆炸,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9万元。事故发生后,该煤矿蓄意瞒报事故,当地县委县政府也迟报事故76小时。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严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7年5月,柯某、吴某等四人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罚。
  次月,该县县委书记童某因迟报瓦斯爆炸事故,被免去县委书记职务,并接受当地纪委立案调查。此外,该县县长、副县长等多名党员干部受到处理。
  【分析点评】本案中,柯某等四人明知所开采的煤矿系非法煤矿(未办理相关证照、又未设置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等),完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却长期非法生产经营,仍组织人员进行开采,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三人死亡。因此,柯某等四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事故发生后,煤矿蓄意瞒报事故,当地县委县政府隐瞒事故信息,延迟76小时才上报事故信息。事后,当地县委县政府被全省通报批评,该县县委书记等多名党员干部受到处理。
  “祸在一时,防在平日”。这一惨痛的事故再次发出警示:安全生产大如天,一丝一毫马虎不得。作为高危行业的煤炭行业,更要做好日常管理,同时,加大对非法煤矿的打击力度,突出超前预防、前端处理,安全隐患排查要紧紧盯住重点企业、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确保排查不留盲区、治理不留尾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教训沉痛,必须警钟长鸣,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观念,时刻绷紧安全生产之弦,自觉克服侥幸心理和思维惯性,以务实的作风、强有力的措施,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做细做实,以最坚决的行动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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