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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0日
实行轻微环境违法告知提醒免处保护企业发展
文章字数:1056
  一、案例简介
  今年1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主动停产,并按相关要求完成了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建设,3月22日完成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二、主要内容
  1月12日上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协同有关人员对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年破碎清洗30000吨废塑料项目清洗、甩干、分色生产线在2019年就安装完成开始投入生产,污水处理站已建成并接入市政管网,已安装布袋除尘设施,但至今未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该公司上述事实属于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发现问题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执法人员也在4月30日之前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显示,该公司主动停产,并未造成危害后果,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基本建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天门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三、社会效果
  (一)保护企业良好发展。营商环境的优劣对民营企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本案的处理既严格执行了法律规定,又最大限度保护了企业的发展,首次轻微违法告知提醒免处为应对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和助力天门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特别是生态环境领域首次轻微违法告知提醒免处制度的建立,进一步保障了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地位,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及运营风险,使企业能够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自身的升级发展上,为开拓市场积蓄力量。
  四、典型意义
  切实解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是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的根本要求。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在发现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后,及时向企业宣讲不予处罚适用要求并在多次复查确保企业停产整改完成后,主动向企业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部门贯彻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执法原则和实施行政执法的温度,是运用行政执法职能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助力市场主体向好发展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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