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问答
文章字数:637
  9.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是否可以直接作出政务处分的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范围作了规定。由于这些公职人员职务身份的产生不同于其他公职人员,在给予此类人员涉及其职务变动的处分种类时,也应当先行履行免去其职务的法律程序,再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政务处分。这体现了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的维护和尊重。
  10.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如何处理?
  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同时也接受相应的监督。当有关代表、委员因有违法行为被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时,理应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以便于有关单位及时掌握其全面信息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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