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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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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文章字数:369
各参保单位、相关参保人员: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规[2017]2号)第十八条规定: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结余超过5%的前提下,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实施二次补偿。
2020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当期结余率超过5%,经研究,将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启动二次补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20年度因病入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之后,政策范围内累计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不含住院起付线)的参保职工。
二、所需资料
身份证与银行卡复印件;参保者身故的,继承人需提供参保者死亡证明及继承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三、受理时间与地点
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节假日除外),符合条件人员提交资料到市医疗保障服务大厅(市人社办公楼二楼) 206室办理。
联系人:曾菁;联系电话:0728-5231383。
天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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