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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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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
文章字数:911
如何把握为亲属、特定关系人审批监管、资源开发等方面谋利的行为,以及为亲属、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等提供帮助谋利的行为?
《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该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了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的行为。由于党和国家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有的党政干部就搞“下有对策”由其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出面经商办企业,党员干部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场所、设备、营业执照、资金、资源、货源、销路、广告、税收、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以谋取私利,与他人共同进行非法经营;有的把自己掌管的国家财物,变相转让给其亲属倒卖,牟取暴利,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有的帮助家人获取特许经营权,违规经商办企业;有的利用职权为其子女经营活动提供帮助;有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这些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第二款规定的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巡视巡察发现,有的领导干部“一家两制”、利益输送出现新的表现形式,手段隐蔽。一些银行为了提高业绩,争相招收干部亲属,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到银行工作,借助这些“资源户”的关系,拉到尽可能多的存款。为使亲属获取高额奖励,有的领导干部便将管辖地区或部门的公共资金存储到亲属所在的银行,借此实现利益输送。因此,有必要对类似行为作出明确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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