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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5日
某医药科技公司拖欠工资案
文章字数:724
  【要点提示】职工离职后,因在电话中向公司负责人讨要工资时发生口角,导致公司一直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出面调查,公司将工人工资当场支付到位。
  【基本案情】2021年5月7日,我局接到王某投诉,反映我市某医药科技公司在支付工资方面存在拖欠其2000元工资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5月10日至该医药科技公司进行调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公司负责人张某向我局工作人员详细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因投诉人王某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离职,且投诉人与其亲戚在电话询问工资发放情况时言辞较激烈,表示如不尽快向其支付工资,将向劳动监察部门及社会媒体反映。导致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发生不愉快,此后双方再未有过沟通,王某的工资也一直未发。针对此情况,我局工作人员通过对张某讲法律、做工作,成功劝解张某对王某工资进行核算确认。经公司会计人员核算,王某未发工资总额为2300元,超过王某投诉的金额。后在我局工作人员督导下,张某通过微信支付了王某未发的2300元工资。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沟通不畅导致公司拒不发放工资的案例。在职工离职后公司拒不支付工资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经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而逾期不支付的,将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案件启示】职工在离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样用人单位才能有时间调配岗位。公司应当在职工离职时结清离职员工工资,如因财务手续问题未到发放工资时间,应向劳动者进行说明,并约定工资发放时间,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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