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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5日
佰安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案件
文章字数:1265
  【要点提示】无理由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经过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和市公安局多次联合执法,成功将潜逃的公司负责人抓捕归案,妥善地解决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25日,我局接到叶某等工人投诉,反映湖北佰安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叶某等6名职工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工资报酬的问题。湖北佰安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刘庆,公司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维护。我局2020年11月26日对案件展开详细调查,举报人叶某表示,其为公司法人刘庆口头聘请出任佰安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经理职务,负责佰安禄物业公司在西湖新天地项目日常业务。公司2019年9月与开发商产生经济纠纷,开发商重新聘请另一物业公司负责西湖新天地物业管理,刘庆以公司业务变更、只需少量人员为由,留任物业经理叶某等6人继续工作,工资标准依照之前。调查中6人工资标准等均为与刘庆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通过考勤记录订制月度工资报酬明细表,由刘庆签字后发放工资。叶某等人提供给我局的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份工资报酬明细表均与刘庆进行核算并签字确认。我局认定拖欠工资情况属实。2020年12月在我局对刘庆下达《询问通知书》后,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接受询问或提供相关材料,之后我局多次与其进行电话、短信沟通,但其均未接听我局电话,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根据以上情况我局认为相关证据充分,满足移送公安机关要求,于2021年1月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并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于2021年5月将其成功抓获。最终在部门协作下,合理解决了拖欠工资问题。
  【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拖欠工人工资恶意潜逃的案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中嫌疑人与发包方产生纠纷后,为保持自身优势留任工人却拒不发放工资,情节恶劣,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案件启示】疫情以来,受到疫情影响许多中小企业发生了经营困难。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任何合同纠纷都不能成为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对于存在经营困难的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首先解决工人工资,不拖欠,不逃避,积极筹措资金解决问题。对于恶意逃避解决工人工资问题的责任人,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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