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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6月18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
文章字数:341
  如何把握《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利用有关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非正常获利行为?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党员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过程中或者参与环节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或者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行为。这是针对新问题、新情况作出的新规定,是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典型违纪案例中总结出来的。比如,有的长期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进行经商营利活动;有的长期“亦官亦商”,大肆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违规从事投资经营等活动,特别是利用自己在管理、审批过程中掌握的大量信息(管理信息),买卖股票。如果构成刑法规定的内幕交易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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