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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6月03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
文章字数:513
  对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行为,应当如何处分?
  《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该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违纪行为。“表决权”,主要是指党员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的权利。“选举权”,主要是指参加选举的党员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选或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被选举权”,主要是指党员享有的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的权利。
  与第一款相比,第二款是特殊条款,主要强调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无论情节轻重,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而对于以其他方式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比如,故意不通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党员参加选举,或者故意不通知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党的重要会议等,则需要达到情节较重的,才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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