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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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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农民工工资维权手册
文章字数:2740
一、了解您的基本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4号第十一条规定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卡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72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劳动过程中要注意
1.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由本人亲自签名,并且自己保留一份
详细解读:在过往的许多案例中我们可得知,部分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认为只要给钱,签不签无所谓,也有人在签订后自己并未保留一份,所以导致发生纠纷时没有相应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
正确做法:工作前,主动联系施工单位,签订纸质合同,务必写清楚工期、工价、多久付一次(最好不超过一个月)。在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字后,自己一定要留一份。
2.工资卡或现金必须由自己亲自领取
详细解读:通常农民工与包工头都是亲戚朋友或者是所谓的熟人,所以有时候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就让包工头代为领取了,甚至有时农民工主动让包工头代为领取,但事实往往是只要包工头主动要代为领取农民工工资的,那大概率是动了坏心思。
正确做法: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用人单位约定好是用现金还是将工资汇入工资卡结算。办好工资卡后,一定要将工资卡放在自己身上,不要交给包工头或者其他无关人员。
3.实名登记,每日考勤,有备无患
详细解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就应当建立职工手册备查,农民工也应主动将自己的真实的个人信息上报给用人单位登记职工手册,不得用假名、化名,并且每天配合用人单位的考勤系统进行考勤,否则用人单位可能会以旷工为由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正确做法:农民工必须每天进行实名制打卡考勤,否则就没有你的工资信息,你的工钱就发不出来。
三、维权过程中要留意
1.不能替包工头造假
农民工应当依法劳动获得收入,不能被包工头的钱财所诱惑,不能被包工头的三言两语所蛊惑,拿着包工头虚开的不实欠条和考勤,以讨薪的名义为包工头讨要工程款。劳动监察机构会联合公安机关对替包工头作假,接受询问调查时作伪证的农民工进行严厉打击。
2.不要用非法极端的方式讨薪
不得打骂欠薪老板及其家人,或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或对其围追堵截。不得采用极端方式讨薪,如自残、跳楼、堵门。不得教唆和串通他人围堵政府。非法聚众斗殴,自杀自残,给自己或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扰乱社会稳定,将根据《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置。
3.及时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防患于未然
如果您进工地务工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资银行卡,没有收集你的个人信息并每日考勤,那么你很有可能会被欠工钱。如果您已经被拖欠工钱,那么就不要相信他人给您开具的毫无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尤其是口头约定。不要心存侥幸心理,请立即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劳动监察机构越早掌握你的欠薪线索,就能越早管控住这个项目资金,就能尽快帮您拿回工钱。
4.注重保留收集证据
养成把合同、工单、考勤等用手机拍照保存的习惯。定期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工钱结算,暂时没钱结算的也一定要用人单位打欠条,并要求欠条写明是工资款。若用人单位不愿意打欠条的,可录音录像保留证据,并马上投诉。
5.可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工钱
如果您手中有证据证明他人欠薪,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其中有争议的地方,可以请求劳动仲裁,并可向律师咨询相关法律法规。
四、经典案例
2020年7月22日,市人社局接到刘某某等工人投诉,反映叶某在租用我市某乡镇防护用品公司厂房生产口罩期间拖欠刘某某等54名工人2020年6月份至7月份工资报酬合计人民币72044元,且叶某涉嫌逃匿,还有转移财产的嫌疑。
市人社局立即根据工人提供的一份由该厂另外一名负责人签名出具的结算单,对工人反映的欠薪金额进行一一核实。2020年8月24日,市人社局在叶某生产经营场所采取摄像留置送达的方式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并三次电话和短信通知叶某,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人社局接受询问,否则将根据工人提供的工资数额和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但是叶某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人社局接受询问。2020年8月28日,人社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鄂人社发〔2014〕39号)第八条的规定,在叶某生产经营场所采取摄像留置送达的方式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人工资,逾期不改正或不报送改正情况材料人社局将对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三次电话和短信通知叶某,但是叶某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支付工人工资。
叶某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人社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0年9月16日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在2020年10月29日决定对叶某欠薪案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在2020年11月17日对叶某进行了拘留。叶某被拘留后立即组织资金,在人社局和公安机关的监督下,于2020年12月18日对刘某某等54名工人工资进行了发放。
【案例评析】
本案的重点在于,刘某某等54名工人取得了充分的工资结算凭据,且被拖欠工资数额以及叶某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违法事实适用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意见》 (鄂人社发〔2014〕39号)第八条规定的移送条件。我市人社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震慑了违法企业经营者,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维权联系方式
天门市劳动保障监察局:0728-5337758 12333天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0728-5223779 12333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0728-5221244 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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