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21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
文章字数:669
  如何把握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该条分两款。第一款分三项。第(一)项规定的是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第(二)项规定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行为,即指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不贯彻组织意图,违背组织原则,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这种行为严重阻碍了党组织意图的实施,对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具有极大的破坏力。第(三)项规定的是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行为,主要是指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虚报选举票数等活动。
  第二款规定的是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行为。这类行为比一般的拉票、助选、干扰选举等活动对党的纪律和党员权利的破坏更为严重,对政治生态影响更为恶劣。因此,《条例》规定对这两种拉票、贿选行为依据第一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本报地址:天门市竟陵鸿渐路173号  邮政编码:431700  版权所有:天门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