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落实国家简政放权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结合天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天门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照“一店一证”,“尊重历史,尊重现状”原则,实行“新证新办法,老证老办法”按需设置零售点,对现有零售点设置因历史原因不符合本规定的采取自然淘汰、许可证到期不予延续等方式逐步优化。
(一)零售点间距测量按照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起始间距,从两点间可通行的大门中间线开始测量,测量距离需要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对独立的;
(三)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
(四)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申请人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六)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申请人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十一)同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三)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四)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
(十五)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六)不具备相对独立的商品展卖场所;
(十七)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 以下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为:
(一)城区主要街道新设零售点与该路段最近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城区次要街道、镇级主要街道新设零售点与该路段正常经营的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城区主要街道”是指竟陵城区:人民大道(东至富豪宾馆路口,西至西湖路口);钟惺大道(东至城南加油站,西至西湖路防疫站);西湖路(南至河山支渠,北至陆羽大道);鸿渐路(南至人民大道,北至陆羽大道);以及新城区域(东至友谊路,南至钟惺大道,西至状元路,北至星星大街)两侧临街门面。
全市其他区域零售点间距一律不得少于50米。
竟陵城区营业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超市(含连锁生鲜超市)一律不受间距限制;全市其他区域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的超市(含生鲜连锁超市)一律不受间距限制。
(二)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大型集贸市场零售点设置按照“总量控制,退一进一”规定执行(证照发放总量严格控制在各集贸市场经营门栋总量10%以内);对本规定实施前零售点总量已超过10%的封闭集贸市场零售点采取自然淘汰方式,将设置零售点数量严格控制在标准范围之内。
(三)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地区零售点设置标准为1000人/个,每增加200人增加1个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四)在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且能提供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同时符合合理布局要求应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经营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
(五)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凡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及经营模式符合要求,且不违背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森林防火等要求的,按照“一店一证”的规定进行布局。
(六)实际营业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酒店、配备住宿服务的度假村、娱乐场所,可以设置1个对内经营的零售点,零售点应设置在该场所专门的陈列展卖柜台内且展卖柜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第八条 持有本地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零售点设置适当放宽间距限制,按正常标准的50%计算。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二)军烈属、低保人员、无固定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未安置的退伍军人、下岗工人;
(三)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照顾的人员。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许可人(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在注销其原许可证的同时,可以由原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原址重新申办;
(四)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人员,申请办理许可证时,应持有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仅能享受一次照顾,并限本人经营。经营期间,若查实非本人经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本规定由天门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6日起实施的《天门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天门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