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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4月01日
交通事故 血的教训
文章字数:900
  【案例】2021年1月1日,罗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绿源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沿天门市状元路东风支渠地段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横过状元路时,与沿状元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张某某持“B2”证驾驶的鄂AHT9××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罗某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原因】经查,该事故中,罗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在人行横道上横过道路时未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一款、第二十二条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当事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同等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罗某某、张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七条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黄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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