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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9月30日
交通事故血的教训
文章字数:842
  【案例】2020年8月2日,杨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234国道兴阳线由西向东行驶,13时20分许行至多宝镇革新村地段,与由东向西王某某持“A2”证驾驶的豫K25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KT0××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满载煤)相擦撞,致两车受损,杨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经查,该事故中,杨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一款、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安全驾驶,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二条一款、第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当事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同等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二)项之规定,杨某某、王某某应负该事故同等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八条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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