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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7月30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解除中盐国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
文章字数:413
  中盐国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以挂牌方式取得位于皂市镇何岭村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2998.33平方米,用途为工业用地。2013年10月29日该公司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鄂TM-2013-121),按照合同约定该公司应于2013年11月28日缴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但经多次催缴,仍未按时缴清417万元余款。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经市政府同意,现依法解除该公司与我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290062013B01086),所交纳的土地竞买保证金105万元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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