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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7月30日
市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文章字数:905
  天门日报讯(通讯员冯晟铭)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近日,市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就两起拟作不起诉处理的交通肇事案进行公开审查,旨在进一步提高案件审查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促进矛盾化解和检务公开。
  听证会上,两起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就案件的基本案情、认定事实及证据情况进行了详细汇报,重点阐述了检察机关拟做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听取了承办人的汇报后,认真查阅了案件材料和相关法律文书,并就有关情况进行发问,依次就两起案件的基本案情、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等发表了意见和看法。
  在吴某某交通肇事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案发后留在事故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在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主动赔偿被害人24万余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人民监督员罗孝平表示,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系初犯、过失犯罪、构成自首,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严格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在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载着被害人黄某某在村道上行驶时撞在路南侧树上,致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倒地受损,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
  人民监督员孙浩认为,本案情况较为特殊,被害人黄某某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丈夫,被害人黄某某身前有酗酒史,患有饮酒性精神疾病、癫痫等疾病,而事发前黄某某曾大量饮酒,不能排除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失衡摔倒是系黄某某脚踩踏板踩空所致,且事故后被害人黄某某家属均申请不予追究该事故。检察机关对该案拟做存疑不起诉,兼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两名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上述2起案件检察机关办案程序规范、适用法律正确,同意检察机关对这两起案件拟做不起诉处理的决定。
  据介绍,下一步,市检察院将积极拓宽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参与检察工作的渠道,深化检务公开,强化检务监督。通过此类活动倒逼检察官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审查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不断提升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舆论指导能力,提高司法办案质量,进一步促进该院案件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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