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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6月30日
交通事故血的教训
文章字数:1092
  【案例】2020年5月19日,董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电驱动三轮车轻便摩托车,沿天门市渔薪镇董塌村乡村道由南向北行驶,6时许行至董塌村乡村道T型路口地段,驶入348国道时,与沿348国道快车道由西向东刘某某持“A2D”证驾驶的鄂H0S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HBE××挂重型自卸半挂(满载熟石料)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董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经查,该事故中,董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驱动三轮车轻便摩托车,行经交叉路口地段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一)项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过错;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董某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
  以案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黄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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