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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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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
文章字数:651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措施》提出,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措施》要求,考核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持人民认可、客观公正,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注重实效,以考核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相关工作落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措施》明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情况。(三)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四)资金投入使用情况。(五)公众满意程度。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根据评分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措施》明确,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对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需要问责追责的,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据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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