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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3月25日
我市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保费
减征期限为5个月
文章字数:357
  天门日报讯(全媒体记者谢红艳)经市政府同意,15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作为我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的系列政策之一。
  根据该意见,从2020年2月1日起,对市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至6月30日止。同时,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缴费的参保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期可达6个月,其间免收滞纳金;对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的,应减半部分可抵缴下期费用或按规定办理退费。实施减征和缓缴期间,不会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当期医保待遇。
  据了解,该政策将惠及我市470余家参保企业,预计为企业减轻负担13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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